|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340122MJA6240990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宏翠 |
| 注册资本 | 0.30CNY |
| 成立日期 | 2024-07-16 |
| 企业类型 | —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其他金融业 |
| 登记状态 | 正常 |
| 注册地址 | — |
| 经营范围 | (一)本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本园区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二)本会指导各社区开展救急难救助工作。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对具有本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遇到以下情形的,给予救助。1、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低保边缘家庭、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给予应急救助。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2、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三)本会代管资金发放,实行单独核算。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等信息)发送给本会。本会接到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后,原则上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管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本会单独核算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四)本会加大对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